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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6000多双“海外直邮”鞋都是从中国发货的?法院:不构成诈骗罪

标题:六千多买的“海外直邮”鞋子从国内发货?法院:不构成欺诈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潇湘晨报(xxcbwx)】

对于喜欢买买买的人来说,海外购物时最常遇到的两个词一定是保税仓发货和海外直邮。

为了保持正品,很多买家瞄准了后者:感觉从国外直接寄的话价格会高一些,但更让人放心。

然而原本约定是海外直邮,但发货地点却突然改为中国。这个应该怎么计算呢?

承诺的海外直邮,结果是从上海发货。

2018年5月2日,李某在淘宝网店“MuMu奢侈品全球代购”购买了一双标有“代购Balenciaga Triple-S仿旧老爹鞋,新款配色情侣运动跑鞋”的鞋子,金额为6850元,送货地址株洲市醴陵市。

当时,淘宝店老板刘某宣传“鞋子是从意大利采购,直接发货海外”,并承诺发货到海外国家和地区。

经过17天的耐心等待,李某收到了这双鞋。但他发现,这双鞋并非从意大利采购,也不是直邮海外,而是由顺丰从上海运到醴陵。

2018年5月26日,李某向刘某的淘宝店发出退货申请。给出的理由是“做工有缺陷,鞋子有溢胶,鞋子上有胶痕,所以要求退货”。但刘某拒绝售后服务。申请并认为产品没有问题。因无法退货,李某将刘某诉至醴陵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购买鞋子的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针对欺诈的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购买Balenciaga品牌运动鞋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瑕疵和欺诈行为,但李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他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对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发现鞋子不存在李女士所反映的胶水气味、胶痕、胶水溢出等现象。而且,李某的退货申请被驳回后,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没有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该产品被该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李某要求刘某在收到鞋子7天多后归还鞋子。因此,法院对李某的退货、退款请求不予支持。李某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发送退货申请后,刘某明确回复产品没有问题,拒绝退货。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刘先生在他的淘宝店里宣传说,这双鞋是从意大利购买的,直接从海外发货,发货地点是海外国家或地区。但查物流信息后,我发现我订购的鞋子是从上海发货到醴陵的。”顺丰速运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赔偿金额应提高至货物购买价款的三倍。

但株洲中院二审仍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辩解:“海外直邮”只是一种宣传形式

刘某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行为?对此,株洲中院认为,从经营者的宣传目的来看,刘某的“海外直邮”等宣传无意强调海外直邮。刘先生的宣传只是产品质量的一种宣传形式,是为了宣传其产品质量,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价格一致。作为一般消费者,你也应该明白这次促销的目的,购买其产品的目的也是为了购买合法产品。

本案中,李某一审提出的主要原因是商品鞋不合格。但李某并未提交产品不合格的证据,也没有申请相关证据。即使李某购买的产品并非从境外直邮,也只是缺乏商业宣传,并不构成商业欺诈。

此外,从合同义务的角度来看,货物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其他义务仅是主要合同义务的辅助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有实质性影响。

本案中,刘某作为鞋子卖家所承诺的海外直邮属于其他合同义务。履行与否对交付购买产品的主合同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直接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目的的实现。违反此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除非买家在购买前有关于海外直邮的特别约定。本案中,根据双方“旺旺”聊天记录,并未就海外直邮事宜进行协商或协商。

本案中,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货物存在瑕疵或瑕疵,也未证明涉案销售合同存在错误意图。因此,李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成立。

同时,法院提醒,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先向熟悉该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利于固定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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