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淘宝代购业务蓬勃发展。许多淘宝店主从国外采购商品,然后卖给国内买家。一些专业打假人员也针对这些网店展开了“打假”力度。记者查阅公众判断发现,他们利用网店在中国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不符合中国食品标准的成分的外国食品。他们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经过尝试和测试。
没有中文标签的外国食品
网上商店遭受十倍索赔
鞠女士在淘宝上开了一家名为“英国食品超市”的网店。去年7月,杨老师在该网店购买了29件“英国进口纸盒传统约克红茶”和11件“英国进口铁盒约克红茶”,共消费2833.1元。元。
杨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这些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和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随即,他要求淘宝公开卖家信息,得知是鞠女士注册经营的。杨先生将鞠女士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店主鞠女士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食品,且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女子自行退货,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淘宝对管理不善、审查不严负有连带责任。
还经营一家海外代购公司的余女士也因销售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而被起诉。
去年11月,景先生从于女士经营的日本代购网店购买了8粒“国内现货日本正品代母婴幼儿维生素160粒,5种复方软糖丸”,并支付了支付1024元。收到货的第二天,景老师就直接向淘宝申请公开卖家信息,并立即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诉讼的原因还在于这些日本维生素软糖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终,两起官司,淘宝店主都败诉了。法院判决两名买家退货,店主支付退货款并给予他们十倍的赔偿。杨老师赔偿28331元,景老师赔偿10240元。
淘宝公司已向买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且买家无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卖家或服务商利用其平台侵犯其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代理如何影响法律关系
现货“直邮”有区别
两家淘宝店主在回复中均强调,其提供代购服务,与买家形成委托买卖关系,且买家对标签的要求超出了委托范围。
那么,代购洋食品的店主是否应该对产品本身的问题负责呢?
熟悉网购的人都知道,所谓代购一般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也就是说,要么卖方自己购买商品并转售,要么接受买方的订单并代为购买。这两种形式的“代购”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两种形式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对于“现货交易”,代购商从国外采购商品,并将其放在其网站上的公共货架上销售。此时,代购商已经获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将其出售给买家实际上是一种转售行为。双方签订直销合同的,卖方应对货物瑕疵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卖家能够证明买家在购买前明知产品有缺陷而仍然选择继续购买,或者卖家在购买前明确告知买家产品有缺陷。
接受买家订单并前往“代购”后,只有收取代理费的行为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采购代理根据买家的需求采购指定的产品。只要他们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例如不购买假货或过期产品,他们就不会对海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缺陷负责。说白了,只要是“现货交易”,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成为在国内销售外国食品的销售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不是说它无害、无害。
现货商品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国外销售的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淘宝店老板认为这很正常,因为这些食品都是从国外采购然后运到中国的。他们不是进口代理商,只是代购,所以这些食品不是进口的。清关手续没有中文标签。
两位淘宝店主在回应中都强调,产品根本没有中文标签,不存在质量问题。然而,法院的判决完全证明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合理性。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安全标准,而是包含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从广义上讲,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必须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进口。
也就是说,淘宝店主销售的没有中文标签的“国产现成”洋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销售过程中,他们知道国内的成品没有中文标签,但没有就此问题咨询买家。公司作出提醒,但未履行相关提醒义务。因此,法院只要认定其影响食品安全就足够了。
因销售含有中国禁用成分的新西兰润喉糖而被起诉
记者搜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现15起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来自巴西的蜂胶胶囊、来自荷兰的奶粉、来自日本的维生素、来自西班牙的火腿……都卷入了诉讼。除了缺少中文标签外,部分食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成分,更是“有缺陷”。
买英国红茶的也是同一个杨老师。去年3月,他还从新西兰另一家网店购买了25袋柠檬味康维他润喉糖、蜂胶糖和蜂胶糖,价格为3475元。
对于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谨慎的店家特意提醒杨老师注意。杨老师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并不关心此事。
然而,在收到来自中国卖家的货物后,杨先生启动了维权程序,并起诉了卖家李女士。
一审的焦点仍然是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但由于商店在下单前已告知杨先生相关问题,法院认为他已经了解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事实。有中文标签,没有经过进口检验检疫,与国内产品有何不同。不存在故意“误导性消费”,因此其主张被驳回。
一审败诉后,杨老师提出上诉。二审中,他重点关注了糖果中添加蜂胶成分的问题,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号文件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添加蜂胶的普通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尽管杨先生明知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但该食品中含有普通食品不宜添加的蜂胶成分,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杨老师获得赔偿34750元。
记者注意到,这15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外食品添加材料,而这4起案件均涉及蜂胶食品。法院均以涉案食品中添加的蜂胶不符合中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向买家支付十倍的赔偿。
当谈到“采购”食品时,卖家通常会根据国外有名或流行的食品来购买并转售。显然,他们并不像这些买家那样热衷于食品成分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未对食品领域专业防伪提出质疑
诉讼中,淘宝店主均对买家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故意选择国内现货购买,而且发现问题后,明明可以选择7天内无理由退货,但他们起诉要求赔偿的目的。他们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了名誉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赔偿十倍。
至于这些买家是否是专业造假者,我们或许可以从这15起案件的共性中看出一些端倪。记者发现,每一位提起诉讼的买家都至少起诉了两名卖家。他们似乎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攻蜂胶食品,有的只起诉进口奶粉,有的专注于洋火腿,有的只针对日本食品。有买家一人提起三起诉讼,被卖家质疑领导专业打假团。
但从这15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卖家关于专业打假者“知假买假”的辩解并未得到最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买方十倍赔偿的请求。最低赔偿金额为8000多元。其余14起案件赔偿金额均在万元以上。最高赔偿金额为4万元。
法院没有质疑买受人身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买受人以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法院一审认定专业防伪人员不用于消费,只支持退货,不判给十倍赔偿,但二审时判决发生变化。
可见,无论他们是否是专业打假者,至少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上,法律还是给予他们保护的权利。有法人表示,十倍赔偿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并不否认“知假买假”有助于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根本利益。
(编辑:李伟)